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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游中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游中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以下简称“行业标准”),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本公司按行业标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在旅游中因急性病发作,并且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10 日内,因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医疗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在旅游中因急性病发作或遭受意外伤害,并且因该急性病或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对其在治疗过程中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丧葬费用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在旅游中因急性病发作或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已实际支出的死亡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给付丧葬费用保险金,最高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丧葬费用保险金额为限。211227个用户完善保障计划